发布日期:2025-12-02 信息来源:中誉认证
尊敬的认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31日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6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同步废止。为确保贵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在中国境内合规且有序开展,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YC)为确保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依据新版规则告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
1.提出认证申请时,贵公司应: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3)因贵公司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满一年后,贵公司方可重新申请认证。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适用时);
4)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5)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8)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2.认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变更告知
贵公司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与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如贵公司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
贵公司应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ZYC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ZYC通报QMS及贵公司应具备的认证申请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二、认证合同的签署与认证费用支付
通过申请评审后,贵公司将与ZYC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贵公司应向ZYC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贵公司的上级单位(如贵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ZYC支付费用是视为可接受的形式。
三、认证审核安排
1.初次阶段审核间隔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间隔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再认证审核要求
再认证审核应在贵公司现场进行,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4.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贵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贵公司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ZYC应对贵公司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1.贵公司接受ZYC审核安排时,应确保现场审核在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2.首末次会议的要求
贵公司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贵公司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3.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的形式,对贵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贵公司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4.终止审核的情况
1)贵公司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贵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贵公司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贵公司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贵公司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证书暂停的情形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3.证书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4、注销的情形
贵公司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ZYC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六、认证记录的留存
贵公司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的结论;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为了贯彻落实即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规则,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合规且有效运行,ZYC将为所有质量管理体系获证客户结合其认证审核的类型,必要时策划并实施其独立的认证审核过程,并有序更新相关认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合同、认证证书及其他可能适用的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强制性法规文件之一,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直接关系认证过程的合规性和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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